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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题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1-20 11:30 点击数: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题实施细则(试行)

(2017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提高课题研究成果质量,健全教育科研成果评价机制,促使成果鉴定工作更加客观、公正、科学,切实提高鉴定结题工作实效性,根据《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凡被列为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的课题,在完成研究计划后,均须进行鉴定结题,否则视为未完成课题研究任务。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教科办)负责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最终鉴定结题工作。

第二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及最终成果原则上均须进行鉴定,凡通过鉴定的课题视为结题,即鉴定结题。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及最终成果提倡进行鉴定结题,对于组织鉴定结题有困难的,经申报批准后,可进行审定结题,即由省教科办组织同行专家对其成果进行审定,凡通过审定的课题视为结题。

第三条 鉴定结题和审定结题均采取专家集中评审方式进行,即集中多项课题统一进行。鉴定结题,需召开集中现场评审会议,届时需课题负责人现场汇报及答辩;审定结题,由评审专家对其申报材料进行集中会议审定,综合给出鉴定组评审意见。个别确需进行单独会议鉴定结题的课题,须由课题组提出申请,经省教科办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 凡通过鉴定和审定的课题由省教科办办理结题手续,并颁发结题证书。

第五条 课题鉴定结题后,省教科办有权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和转化工作。

第六条 课题鉴定结题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重点评价课题最终成果的质量和学术水平。要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把成果质量和创新性放在首位,注重课题研究的实际价值,突出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严把鉴定结题的质量关。


第二章 成果要求

第七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最终成果的基本要求: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应以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上发表 2 篇系列论文,且其中一篇为核心期刊;或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应以课题负责人为第一 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期刊上发表 2 篇系列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委托课题以委托时的成果要求为准。

专项课题与一般课题要求相同,即应以课题负责人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 2 篇系列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 1 部。

第八条 专著或论文发表须独家注明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类别+课题名称+立项编号”。没有注明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九条 与研究内容无关的成果不得列入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条 研究成果必须源自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博士后出站报告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成果提交鉴定结题。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结题和审定结题的课题均须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审批书》;申请单独会议结题的课题应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同时提交研究总报告和成果公报等文本材料(详见第十七条)。


第三章 免于鉴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 课题最终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

(一)课题成果主体内容获得省级科研成果评奖一等以上奖励,包括社科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名称应与课题名称对应,课题负责人须为获奖成果第一人;

(二)课题成果主体内容在《新华文摘》、《教育研究》、《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人大复印资料》等报刊发表、转载的论文,或由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专著(不含编著、编写、编集等),并有唯一明确标识;

(三)课题组提出的报告、对策、建议等被厅局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领导机关完整采纳,并取得明显效益的(需附有基本材料和相关证明);

(四)课题研究成果被省教科办编发的《科研成果要报》采用的,或被吉林教科规划网作为“优秀成果”推介的;

第十三条 委托课题及专项课题达到免于鉴定的条件,均可申请免于鉴定。免于鉴定的课题须履行结题手续。上述成果须经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填写《吉林省教科规划课题结题申请 • 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提交课题研究报告,提供主要成果原件和佐证材料。


第四章 鉴定结题标准与方式

第十四条 对研究成果从科学性、创新性、规范性、难易程度、应用价值等五个方面进行等级分类评价,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和结果,综合确定成果的评审等级。评审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五条 鉴定评审等级将作为评优表彰及优先申报立项的主要依据;对于鉴定结题的优秀研究成果省教科办将择优在“吉林省教科规划网”上宣传推介。

第十六条 鉴定结题和审定结题均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鉴定结题需课题负责人现场汇报并答辩。鉴定结题和审定结题均须专家按《结题评审意见表》中的评审指标评审,并签署评审意见和建议。

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由鉴定组专家集体评议,形成书面综合鉴定意见,并提出能否通过鉴定结题的明确意见,省教科办根据专家组鉴定意见,综合确定评审等级。

第十七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结题评审专家一般由 5 至 7 人组成,由省教科办从“吉林省教育科学专家库”中遴选确定,也可结合评审实际需要特聘专家参与评审。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专家不超过两人。鉴定专家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职务,学风端正,学术造诣深厚,学术判断能力强。

第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地评价课题研究成果,在认真审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 报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参照《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鉴定等级评定参考指标》,对研究成果提出鉴定意见。


第五章 鉴定结题程序

第十九条 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组织工作由各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或各市(州)、县(区)教科办与省教科办共同组织完成。

鉴定结题工作程序如下:

(一)课题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按预定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课题,均可向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所在市(州)、县(区)教科办提出结题申请,同时提交相关结题材料。

结题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鉴定结题和审定结题的课题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教科规划课题结题申请 • 审批书》(见附件 1);申请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负责人填写《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见附件 2)。

2.结题研究报告(8000-10000 字);

3.主要研究成果及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即可);

4.过程性资料,包括申报评审书、立项通知书、实施方案、开题报告、阶段总结、问卷、年度报告、变更审批等(复印件即可)。

5.成果公报(1000 字)。

(二)汇总上报

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所在市(州)、县(区)教科办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和汇总登记(见附件 3),同时填写《结题评审意见表》(见附件 4),并将文本材料(结题审批书 1式 3 份,鉴定审批书 1 式 5 份,其他材料一套)及“汇总登记 表 ” 上 报 省 教 科 办 , 同 时 将 电 子 版 邮 寄 指 定 邮 箱中,Email:jlsjkb@126.com。

(三)省教科办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省教科办在收到鉴定结题材料后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此基础上,按照申报数量及研究领域聘请专家评审。选择鉴定结题的课题,届时课题负责人需参加答辩,并做结题研究报告,要求以 PPT 形式展示,每项课题汇报时间为 5-10 分钟;选择审定结题的课题,省教科办将组织专家对申报结题材料进行审查和评议。

(四)履行结题手续并存档

省教科办对通过评审的课题办理结题手续并存档。结题材料除《吉林省教育科规划课题结题申请 • 审批书》《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单独装订 1 式 3 份外,其他材料按第十九条中“结题所需材料”顺序装订成册,1式 3 套,省教科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或所在市(州)教科办及课题负责人将课题结题完整材料(一套)存档。 第二十条 结题鉴定工作原则上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的 1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凡因课题研究需要变动课题组成员的,必须在课题研究进程中及时填写《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可在吉林教科规划网上下载), 经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市(州)县(区)教科所同意签章, 并报省教科办存档,方可生效。其他情况下变动课题组成员一律无效。经过审批变动的,在结项材料中必须附有批文,否则不予结项。

第二十二条 单独会议鉴定的课题,鉴定组专家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意见。鉴定组组长形成综合鉴定意见并填入《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鉴定申请·审批书》中。

第二十三条 通过鉴定结题或审定结题的课题,以及通过免于鉴定的课题由省教科办办理结题手续,并颁发《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证书》。

未通过鉴定和审定的课题,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进一步修改、完善,届时由省教科办重新审定;仍未通过者,按课题未完成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吉林省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